领导言论 | 热点时评 | 黔中巡礼 | 时政新闻 | 人事任免 | 他山之石 | 干部论坛
贵州英才 | 党建瞭望 | 专题推荐 | 网上党校 | 反腐倡廉 | 在线书屋 | 多彩贵州
把党建网设为首页
当代贵州 | 法制生活 | 晚晴 | 影响力
最新消息:
 您现在的位置: 当代党建网 >> 网上党校 >> 文章正文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
更新日期:2007-1-31 关键字:中国共产党章程 【字体:缩小 放大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张扬|责任编辑:张扬
相关新闻: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 纲)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章)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延伸阅读:
     
    Google
    新书推荐
    7×24小时新闻排行
    贵州省军区开展接力扶贫
    村务发言制:村务公开由“贴”改“说
    安顺实施“农业稳市”战略
    清镇建设学习型城市
    思南团县委开展多项品牌活动
    浙江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取得新进展
    绥阳“生态立县”
    南明区推进生态文明城区建设
    贵阳经适房廉租房有新规
     视频展播           > 更多
     领导言论           > 更多

    检察日报反腐倡廉年

    赫章四大产业助推基

    出纳员贪污社保金被

    长春要求领导干部每
    >> 更多杂志在线阅读
     小编推荐           > 更多
     当代党建网向您推荐:
     
    广告服务联系我们版权声明站点地图
    当代贵州杂志社 版权所有 © 2003-2007
    黔ICP备 第 号 黔新出网版准字第 046 号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文明办网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