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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反腐败斗争中惩治和预防的关系           ★★★ 
论反腐败斗争中惩治和预防的关系
更新日期:2007-12-28 关键字:反腐败斗争,惩治和预防,辩证关系 【字体:缩小 放大

  胡锦涛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全面、准确、辩证地理解并在反腐败斗争中主动实践这一论断,克服各种模糊认识,对我们在改革开放这一历史进程中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克服两种倾向

  只强调办案,把反腐败的成绩仅仅归结为办了多少案,处分了多少人,割裂了惩治与教育、制度、监督的有机联系,只看眼前,不论长远,忘记了治本的大目标,这是第一种倾向。片面强调教育、制度建设,以为抓了教育、制度,案件自然会减少,这是另一种倾向。

  两种倾向,尽管表现不一,但思想方法是一致的,即用一种静止的、片面的、孤立的观点来看待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系,割裂了两者的有机联系。

  第一种倾向在实践中造成的后果是,只注重个案的查办,不去分析案件产生的直接、间接原因,没有想一想是否根本忽视了对干部的教育,是否缺少制度的制约,是否还有其他方面的种种原因,以亡羊补牢。只注重了“下游”的查处,忽视了“上游”的治理,造成类似案件接连不断、查不胜查。某地区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就是生动的例证。

  另一种倾向似乎重视教育、制度、预防,大会小会必谈廉政,制度规定漫天飞舞,但是忽视办案工作,没有看到任何教育、制度、预防措施必须有纪律的约束力、法律的强制力、惩治的威慑力作为保证。结果这种表面上没有大案的“大好形势”经不起检验,最终酿成一连串大案、要案、窝案。

  惩治和预防的辩证关系

  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不仅要认识到惩治和预防的不同,两者不可替代,更要看到两者的有机联系,看到两者互为依存、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惩治是预防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每年清除大量腐败分子,实践证明正是这种严厉惩治和对腐败毫不妥协的态度,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可以想象,如果没有惩治这一手,不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就没有今天谈更加注重预防的条件。同样,在目前腐败案件依然不断的态势下,在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充满期望的情况下,如果离开惩治谈预防,就会变成空谈,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

  惩治是预防的保证。教育、制度、监督是加强预防、注重治本的几种主要方式。教育的效果不仅取决于被教育者对教育内容的接受程度,还取决于对漠视党的教育以至于违法违纪者是否给以纪律处分的情况。同样,建立各项制度、加强监督也需要纪律、法律、惩治作为支撑。如果我们对破坏制度者不做处理,或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或因亲近疏远、职位高低有所区别,那么教育、制度、监督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流于形式。

  惩治中蕴涵着预防的因素,注重预防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减少惩治。反腐败、打击刑事犯罪中的惩治和预防同军事斗争、体育运动中的攻与守、打与防一样,是普遍存在的矛盾现象。攻中寓防,防中寓攻,攻防兼备方是处理攻防矛盾的至高境界。万事万物,其理一也,这也从方法论意义上给我们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以启迪。

  “最好的进攻就是最好的防守。”足球、技击运动中的这一至理名言同样适用于反腐败斗争。因为惩治本身就包含了预防的因素。对违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对他本人是惩处,同时也是教育,教育他避免犯更大的错误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是特殊预防;对其他党员干部来说也是一种教育,警示其不要存侥幸心理,起到了一般预防的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讲,惩治也是一种特殊的预防形式。

  同样,从反腐败的目的来讲,惩治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预防则可以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的目的,因而也减少了惩治。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单纯地依赖惩治是办不到的,只有更加注重治本、注重预防、注重制度建设,通过对行政、社会、经济等管理制度乃至政治体制的改革、创新、发展、落实,才能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也最大限度地减少惩治。

  如何实践“三个更加注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逐利性不会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改变,资本的逐利性必然驱使其在党内、政府内掌握公共权力的部门寻找代理人,以获取最大的利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尚未定型,处于不断的变更过程中,权力的不确定性、随意性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加之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甚至是高级领导干部党的信念丧失殆尽,于是乎两者一拍即合,在一些地区、部门上演了一出出权力与资本结合,共同攫取公共财富的丑剧。

  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反腐败斗争就要很好地掌握惩治和预防的辩证关系。惩治和预防两手相辅相成,我们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但两手不可偏废,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把握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一论断的前提是“要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任何时候都不能丢掉这个前提。之所以强调这一点,关键是要坚持一手抓惩治,一手抓治本、预防,两手都要硬。不然,在反腐败斗争中就会犯政治错误,非但不能达到治本、预防的目的,反而会丧失已取得的反腐败成果。特别是在个别地区,由于本位主义作祟或主要领导人自身不正,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功能长期弱化,表面上案件很少,但群众举报没有减少,甚至上升,潜伏着不可预测的危机。在这样的情况下,更不能放松惩治这一手。

  如前所述,惩治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通过惩治,为预防、治本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为制度建设提供保障。因此,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忘记另一手,即“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经过二十多年来对腐败分子的严厉惩治,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总体上得到遏制,为治本、预防创造了前提条件。实践“三个更加注重”的关键是要以更坚强的决心推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既要全面推进,又要抓住财政管理、人事管理等重要环节重点推进。

  与惩治相比,预防、治本、制度建设涉及的领域更广、部门更多、难度更大、见效期更长。预防、治本体系的建立是一种自我革命,势必触动地区利益、部门利益乃至某种利益集团的利益,难免会遇到消极应付、变相抵抗。我们要树立“最好的管理就是最好的预防腐败措施”的理念,以最大的决心意志、最强有力的组织形式,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完善各项政治、社会、经济等管理制度,并用党的纪律的约束力、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作者:中共上海市纪委法规室主任)

作者:王春水|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录入:lkj|责任编辑:l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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