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铜仁市委 铜仁市人民政府
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一、总则
㈠ 为充分利用我市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本着“你帮我发展,我助你发财”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对外开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家和省、地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内外投资者。
㈢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创办国家政策允许开发和发展的各类产业和事业。
㈣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工商企业、社会法人及个人,以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购买等方式参与管理我市现有工商企业。
㈤ 凡来我市投资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均受国家法律管辖和保护,除享受国家、省、地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㈥ 投资者有权抵制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投资者的财产权、经营管理权、收益处置权、劳动用工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㈦ 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各类投资企业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又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土地优惠
㈠ 投资经营者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不同产业和供求关系等情况,分别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和时限上按照如下政策给予优惠:
1、出让期限:住宅用地70年;工商业用地60年;综合和其它用地50年。
2、出让金优惠:工业、加工业项目优惠50%;种植、养殖业项目优惠50%;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优惠40%;其他项目根据情况酌定优惠。
㈡ 从事科技、教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的项目用地,实行无偿或有偿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
㈢ 投资经营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实施建设。经开发建设完成投资额在40%以上的该宗土地可依法进行抵押、担保、转让和出租。
㈣ 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税收优惠
㈠ 凡到我市投资开发下列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规定所征地方各税(所得税除外,下同),由本级财政全额返还:
1、以农、林、牧、渔业为主兴办的种植、养殖项目的;
2、科技、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的;
3、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出口创汇产品以及综合资源利用项目的;
4、投资开发“三废”利用及环境保护项目的。
㈡ 对投资开发交通主干线的柏油路、水泥路,在收回投资成本内,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由本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㈢ 对投资新办的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二减三,即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按50%返还。
㈣ 承包、租赁、兼并停产、亏损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五减三,即前五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
㈤ 购买“四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水)使用权进行开发,自产生效益之日起三年内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由财政全额返还。依法办理采伐手续,谁造谁有,谁造谁卖。
㈥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抵进口设备所征收的增值税本级所得部分三年内由财政全额返还。
㈦ 凡能准确地反映纳税情况、帐务健全,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均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给予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有关缴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㈧ 以上未涉及的投资项目,税收优惠视情况酌定。
四、规费优惠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该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㈠ 科技、教育、卫生、新技术转让、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开发所有规费实行全免。
㈡ 对投资开发“三废”利用及环保项目的,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内应缴规费实行全免。
㈢ 对投资通讯、电力、供水、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免,其他规费酌情减免。
㈣ 利用本地资源新建和扩建、技术改造国有集体企业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其他规费实行减半征收。
㈤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承担公共设施建设部分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减半或全免,其他规费实行全免。
㈥ 对开发“四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水)项目的,从产生效益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全部规费。
㈦ 对开发交通干线的柏油路、水泥路、管道燃气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应缴规费全免。
㈧ 投资经营者用水、用电、通讯等方面的计价,与本市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水电增容贴费按国家标准减半计收。
㈨ 投资经营者建设项目,可以自选具有资质资格设计施工单位,需要协助提供设计、施工、招投标、质监等服务的,保证优先安排并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㈩ 以上未涉及的投资项目应缴的规费视其情况实行酌情减免。
五、其它优惠
㈠ 投资企业收购、承包、租赁、兼并我市企业的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
㈡ 投资经营者及其共居住的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城镇户口改革政策规定可随迁入铜仁城区办理常住户口,享受我市常住居民同等待遇。
1、生产经营固定资产(不动产)达20万元以上的;
2、购有商品住房或自建住房(含继承和馈赠),并有较稳定的经营服务收入的;
3、连续两年年纳税额三万元或连续三年年纳税额两万元以上的。
㈢ 对具体的投资项目,在确保优惠政策总体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地一策、一厂一策、一项一策”的特殊优惠政策,在互惠互利、让利对方的原则下,协商确定。
㈣ 投资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上享有自主权,可直接管理、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指定代理人经营。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依法招聘、任免、奖惩、辞退雇员和职工,在保证职工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和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工资档次、分配形式或奖励、津贴办法。
六、优质服务
㈠ 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各有关部门均要明确办事要求、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收费标准,并随同办事人员姓名、职务等一并以书面形式在办公地点公开,公开承诺,接受监督。
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投资经营者摊派和收取市政府颁发的《规费负担卡》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对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企业有权拒交,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㈢ 审批投资经营者的协议、合同、章程,属于本级范围内的,在收到完备文件之日起三天内予以批复;对投资经营者要求解决的其他事宜,一般在五天内作出答复,最长不超过七天。
㈣ 放宽办照条件,简化办照手续。除国家明文规定须持有特种许可证者外,其它行业均可先办照后补证。
七、奖励政策
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市财政多方筹集资金,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按实际受益额采取一年一次奖励办法,由政府对外引进项目和资金的有功人员一次性兑现奖励。
㈠ 引进捐赠、赞助等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㈡ 引进以合资、合作、补偿贸易、无息贷款等形式的资金,根据实际到位资金和使用年限,按1.5%以内给予奖励。
㈢ 引进资金利率低于同期同类国家银行贷款利率50%以上的,按1%以内给予奖励;低于同期同类国家银行贷款利率50%(含50%)以下的,按0.5%以内给予奖励。
㈣ 引进资金利率等于同期同类国家银行贷款利率的,按0.3%以内给予奖励。
㈤ 引资到我市兴办项目的,项目建成后,按受益总额的2%给予奖励。
㈥ 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其价值经评估后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㈦ 奖励程序:由受益方和引资人书面申请并附引资证明、资金到位证明等有关材料,经市招商局审核,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兑现奖励。
八、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铜仁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2、市委、市政府原制定的市委(1996)65号文件《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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