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从罪犯那里不能获得赔偿,生活因此陷入困境时,国家应予以救助。这应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正在召开的贵州省"两会"上,贵州省政协委员袁承东说。
一些政协委员认为,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中就蕴含了对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内在要求。因此,在普遍重视提高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对被害人的人权保护。长期以来,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得不到赔偿,生活陷入困境,往往形成社会不和谐因素,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作为来自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的一名法官,政协委员袁承东专门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贵州省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议"。他说,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被判刑甚至被执行死刑而没有赔偿能力的现象较为普遍,使刑事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或者赔偿无法得到充分实现。如在黔南州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判决中,70%以上无法执行到位,死难者家属只得几千元赔偿的现象并不少见,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庭因困顿产生绝望心理,往往申诉、缠讼或者进京上访。
袁承东认为,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弥补被告人赔偿制度的不足,给无辜的、陷入困境的被害人以必要的国家救助,对于彰显国家关怀,实行"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具有积极作用。只要合理限定救助对象和条件,就不会因救助资金问题而造成政府财政负担,既可以把政法机关上缴国库的罚没款等作为资金来源,还可组织社会捐赠等。
他建议应尽快制定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补偿主体、对象、范围、条件、方式、数额、申请、资金来源与管理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使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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