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和物管之间发生矛盾如何解决?发生了医患纠纷怎样处理?职工跨省就医如何报销费用才便捷?
1月17日,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进入第二天,参会的委员们纷纷提出提案,把当前较为突出的医患纠纷、物管矛盾、完善职工医保等问题进行发言探讨,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物业矛盾
近来,我省一些住宅小区出现物管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纠纷,不仅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也成为社区的“不和谐音符”。据了解,物管和业主之间主要存在几方面的问题:首先,业主认为物管费过高,物业部门又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拒交物管费的情况较为普遍;而物管费是物业公司生存的基础,收不到物管费,物管企业难以生存,因此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升级。其次,物管公司以管理者自居,出现了服务态度、质量差等情况。
民建贵州省委建议:
1、相关部门应该抓紧组织编制完善我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切实解决目前物管行业“纠纷多、矛盾多、定位不清”的现象。
2、该放宽准入门槛,切实减少对开办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资格、资质审批等过度管理从而降低从业成本,减轻社区群众负担,让更多人从事该行业工作。
3、打破房开商和物管企业的垄断,让房开商退出物管业,割断房开商与物管之间的利益关系。
4、取消政府对物管的指导价,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市场经济,实行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自由定价,政府只对过高或过低收费进行监管。
医患纠纷
当前医疗纠纷日益增多,产生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医务人员的技术或服务态度不好、医疗管理上存在着漏洞、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知识了解不够,对疾病的转化和突变不了解、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或对医院对后果严重程度交代得不详细,甚至有时是患者对医院或医务人员的误解,最后就是患者、家属无理取闹,为了达到经济目的围攻、殴打医院或医务人员。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处理医疗纠纷,只有全国人大批准颁布的《民法通则》和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为最主要的处理医疗事故和纠纷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我国法律的完善,《条例》的缺陷也凸现出来。首先,《条例》与《民法通则》无法相衔接,《民法通则》属于国家基本法律,《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无论法律层次和效力都低于《民法通则》;两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适用性也不同,赔偿数额也存在差距。
农工党贵州省委建议:
1、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预警机制,试行签定医疗公证。医疗公证是对医疗行为进行证明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内容为病情危重或身患疑难杂怔,或手术患者在接受治疗、诊断、手术前。医院讲明手术过程,风险以及责任分担。患者、家属愿意承担后果,通过医疗公证,双方共同承担风险以及责任。
2、研究制定医疗保险方案,把医疗责任保险和医患纠纷调处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医患关系第三方管理系统,在医患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协调处理医患纠纷。
3、试行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为宗旨,由医疗系统离退休专家、具备法律知识的专家和媒体工作者组成,承担医疗调解任务,与患者和家属进行沟通。
跨省就医
我省的医疗参保人员跨省(区、市)就医和费用报销大体如下:异地就医,本省(区、市)医疗参保人员在外省(区、市)长期居住的(一般3个月以上),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并提供居住地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作为指定的医院和药店,发生的医药费,参保人员先垫付然后由本人或亲属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通过邮寄发票形式,按月、按季度、按年度报销;跨省(区、市)转诊转院,则按照各省(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的有关暂行规定,参保人员到外省就医的,经有关医院出具证明,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或者报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出具证明后,参保人员即可到外省就医,参保人员先垫付费用,治疗完毕后,费用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等等。
这些情况给参保人员带来了诸多不便,特别是对于异地居住(养老)的离退休人员来说,为了看病报销在两地之间奔波。同时,也不利于推进省际统筹和市际统筹,对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形成了障碍。
民建贵州省委建议:
1、由省政府牵头,研究制定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外就医报销制度;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建立省内的省直及各地州市之间的医保报销支付系统。
2、分步、分类解决省内的省直及各地州市之间在医疗保险费率、药品诊疗目录、就诊医院、购药、待遇等方面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建立全省相对一致的医保政策。同时,积极请求国家有关部门解决各省(市、区)医疗保险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建立全国相对统一的医保政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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